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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56章 未来的发展思路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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至於实际上的约束力吗?

这个看国家执行情况了。

不同国家对版权的保护有所不同,但大部分国家都承认开源协议的法律效力。

在丑国、欧盟等地区,版权法非常明確,允许通过开源协议的条款来控制软体的使用。

当然,在祖国的话,这些就不要想了。

2014,软体付费生態的环境,都不是说用糟糕二字能形容的了的了。

那是直接就是自找不痛快。

盗版能盗版的你怀疑人生。

抄袭能抄袭地你怀疑人生。

就算你有一颗大心臟。

等有一天,抄袭的反过来告你原创侵权,並且堂而皇之地向你索要赔偿的时候。

你照样还是会怀疑人生。

总之,国內搞软体怀疑人生那是迟早的事情。

严格意义上的纯粹saas的企业几乎没有。

甚至,大胆点说,完全没有。

直到2024都完全没有。

这还真不是预设立场的指责。

当下,国內的软体环境一言难尽。

就拿软体开源的保护协议执行力度来说吧。

关於pl协议的效力,丑国1985年就出现了关於pl协议侵权的判例了。

在加州北区地方法院的一起案件中,sftwae feed law ente控诉了国家研究与教育公司(ne),指控其未经授权复製和分发pl软体。

这一案件的判决结果非常关键,法院明確规定,任何基於pl协议发布的软体必须提供原始码,允许用户自由地修改和分发。

这一判例不仅標誌著pl协议的正式確立,也奠定了其法律效力。

pl协议的核心条款要求,任何对原始pl软体进行修改或衍生出的作品,都必须同样遵守pl协议。

这確保了用户的自由,同时杜绝了那些企图將开原始码私有化的行为。

可以说,至此,关於pl的约束效力在丑国就已经存在了。

而按照正常的时间线,华国首个pl协议侵权的判例直到2018才正式出现。

而且过程上看,官司打了从2015打到2017,三年才完事。

迟到的正义还是正义吗?

罗老师怎么说的林枫忘了。

不过对於软体开发者来说三年真的耗不起。

呃,所以说,有关於林枫为什么暂时要留在丑国发展。

其实道理很简单,

凡事都有其所生存的环境。

想要软体上发展的话谋取利益的话。

还是要在海外搞事情。

当然,硬体要发展的话。

无脑选华夏。

工业克苏鲁,不跟你开玩笑。

因此,未来的发展思路完全可以是:

软体发展在丑国和欧盟圈钱。

圈钱的同时加速这些国家的製造业空心化。

硬体发展放在国內。

圈到足够的资金回国搞製造业发展。

早日塑造出工业克苏鲁的完全体形態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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